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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18-02-03 16:00:35  来源:  点击:

台州市财政局印发了《台州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细则》有关规定,现对《细则》内容解读如下:

一、《细则》制定背景

201710月,浙江省财政厅发布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办法》(浙财农发〔201710号),以下简称《评审办法》,根据《评审办法》第三十四条“设区市农发办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报省农发办备案”要求,为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的有关内容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台州市农发办制定了本细则。

  二、《细则》主要内容

(一)明确评审职责

1.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应由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发办)负责评审。

2.台州市农发办负责组织评审全市上报的产业化发展项目及其他省农发办指定评审的项目;负责台州开发县(含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辖区内土地治理项目初审意见核查;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农发办项目评审工作。

3.项目所在地农发办负责项目的初步审核和实地考察。

(二)明确评审程序

1.项目所在地农发办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实地勘察,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台州市农发办。

2.台州市农发办制定评审方案,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可根据需要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专家或专业机构独立完成资料审核并及时出具评审意见。

3. 台州市农发办在评审结束后及时反馈评审结论并上报省农发办。对拟立项的项目及扶持资金数额需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

(三)明确评审内容

1.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建设要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源,能推动我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并有效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2.申报项目合规性。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相关规划、项目要求、市场准入等条件。

3.建设方案可行性。规划布局合理,建设标准明确,治理措施得当,技术路线科学,工艺流程可行,设备选型配套。项目建设地政府和农民群众配合度高。  

4.投资方案可靠性。项目投资估算准确,资金投向合理,资金筹措方案可行。

5.效益分析合理性。项目建设预期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客观合理。 

6.申报材料规范性。文本格式规范,内容完整,附件、附表、附图齐全。

(四)明确对评审专家及专业机构管理

1.评审专家是指能满足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所需的农业、林业、水利、经济等行业专家,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专家、农业综合开发系统内管理人员。

2. 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在评审工作中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2)业务能力强、专业技术精;熟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相关政策,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

3)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执业资格。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专家应来自农业一线,懂创新、重实践、有经验、有业绩。

3.评审专家实行专家库动态管理,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及时充实、调整专家库成员。

4. 评审时根据项目特点从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并实行专家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三年内曾在项目申报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

2)配偶或直系亲属在项目申报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

3)与项目申报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法律纠纷;

4)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5.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按要求完成项目评审任务;

2)客观公正地提出项目评审意见,并且对评审意见负责;

3)严格遵守项目评审工作纪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6.专业机构是指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的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

7.组织项目评审的农发办,应当对评审专家、专业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跟踪并加强管理,将不宜继续从事项目评审的专家、专业机构予以调整。

(五)明确评审纪律与监督

1. 工作人员存在干预专家独立评审,发表倾向性意见,隐瞒、篡改评审结论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2.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列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3. 畅通申诉、检举、信访等渠道,接受社会对项目评审工作的监督。

 

 

 

 

 

责任编辑:曹家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