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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市级“三强一制造”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18-01-18 15:57:59  来源:  点击:

经市政府同意,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印发了《台州市市级“三强一制造”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规定,现对《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进质量强市、标准强市、品牌强市和“浙江制造”品牌建设(以下简称“三强一制造”建设),有力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关于建设制造之都实施先进制造业十大行动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1767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函2014100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本级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92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强一制造”建设 加快质量提升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713)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和市质监局共同制订了台州市市级“三强一制造”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并基本采纳了市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办法》共12条,明确了台州市市级“三强一制造”建设专项资金的资金来源、使用管理部门、支持对象、支持重点、使用管理原则以及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等内容。具体政策内容:

1明确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管理部门

台州市市级“三强一制造”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并监督使用,专项用于促进市级质量升级、标准提档、品牌增效。由财政部门和质监部门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会同质监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质监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扶持奖励项目的申报,加强市级项目储备库的联动管理,并对项目安排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市质监局、市财政局确定的扶持重点,建立项目培育和储备库,负责切块资金的具体项目选择,并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2、明确专项资金支持对象、重点及使用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在台州市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相关个人。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质量强市建设、标准强市建设、品牌强市建设和其他需要支持的“三强一制造”建设工作等四大类项目。

使用管理原则: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原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3.明确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申请程序:每年上半年,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年度引导资金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联合下发申报通知;各区(含集聚区、开发区)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按照要求组织申报。专项资金申请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向所在地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含集聚区、开发区)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报送的材料,要认真进行审核汇总,正式行文联合上报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属企事业单位和相关团体直接向市质监局和市财政局申请。申请单位每年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市级专项资金补助,不得多头申报。

审核和拨付程序: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对上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共同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市质监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联合发文下达项目补助(奖励)资金通知;按要求将“三强一制造”建设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资金文件下达后按申请单位属地原则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市区及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含集聚区、开发区)应按照资金下达文件的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有关单位。专项资金补助(奖励)方案应预先在市质监局、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示。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各区(含集聚区、开发区)对于下达的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收到拨付的资金,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自觉接受财政、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4、明确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监督管理:市质监局负责对市区申报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区(含集聚区、开发区)质监局(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所申报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并进行跟踪问效,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将有关情况报市质监局。

绩效评价:健全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质监局对专项资金安排进行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评价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安排。

5、明确罚则

    对于发现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各区相关部门、企业,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并取消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

三、《办法》解读机关情况

    《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质监局负责解读,市财政局联系处室:企业处,联系电话0576-88209538;市质监局联系处室:质量处,联系电话0576-88320855

 

 

 

责任编辑:曹家楣】